近日,一起拖欠輪胎款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藁城區(qū)人民法院廉州人民法庭法官馬占力的積極調解下,終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
被告段某在經營大貨車跑運輸期間,段某多次向陳某店里賒購貨車輪胎,經結算,段某欠陳某輪胎款8160元。陳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便將其訴至法院。
本院受理該案后,多次與段某聯(lián)系,但段某表示自己經濟拮據(jù),目前沒有能力給付全部貨款,希望原告方能夠寬限時間讓自己籌款。為盡快兌現(xiàn)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案法官立即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因被告段某不在藁城,稱其在鹿泉火車站務工,辦案法官馬占力、干警蔣連兵聯(lián)系到原告陳某后,將被告段某的還款意見轉述給原告陳某,陳某表示同意和解,辦案法官馬占力、干警蔣連兵立即趁熱打鐵、前往鹿泉火車站,并讓原告陳某趕到火車站,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調解。
調解過程中,辦案法官了解到被告段某因跑運輸經營不善現(xiàn)在替人開車打工,經濟拮據(jù),只能分期支付欠款后,便積極勸說原告陳某作出適當讓步。在辦案法官的耐心溝通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每月還款數(shù)額,直至還清全部貨款。原告陳某對被告的誠意表示滿意,對辦案法官的耐心、高效辦案表示感謝。
此次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不僅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體現(xiàn)了法院對被告的關懷和支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既避免了雙方關系的進一步惡化,也維護了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