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部民法典中,對于我國現(xiàn)有的繼承法體系做了較大的改動,完善了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制度,修改了口頭遺囑的效力,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等規(guī)則,既符合公民處理遺產的現(xiàn)實需要,也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
繼承以最后遺囑為準
【案例】
王大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兒一女。王大爺名下有一套房,他擔心自己去世后孫子沒有地方住,就到公證處寫了一份遺囑,把房子給了兒子。一天,王大爺生病住院,兒子嫌棄不愿伺候,女兒則在旁邊盡心照顧。感到心中有愧的王大爺,手寫了一份遺囑,指定把房子給女兒。不久,王大爺去世了,兄妹兩人收拾遺物的時候發(fā)現(xiàn)了兩份遺囑。王大爺?shù)膬鹤诱J為公證遺囑應該優(yōu)先,把王大爺?shù)呐畠焊嫔戏ㄍ,要求繼承房子。那么根據(jù)新的民法典,該案件將如何處理呢?
【分析】
我國繼承法中規(guī)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并規(guī)定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愿變更遺囑。民法典將公證遺囑優(yōu)先性刪除,確立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遺囑效力原則,可以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
本案中,王大爺先是訂立了公證遺囑將房子遺贈給兒子,后又手寫遺囑將房子送與女兒,根據(jù)民法典最后遺囑效力原則,該房子最終歸女兒繼承。
遺產繼承人的范圍擴大
【案例一】
六歲的蘭蘭父母在一次意外中去世,爺爺奶奶也已經過世,無依無靠的她便跟著大伯一起生活。蘭蘭的大伯一直沒有結婚生子,二人相依為命。在蘭蘭二十歲的時候,大伯因病去世,大伯的遺產由誰繼承成為一個疑問。
【案例二】
杜老師婚后沒有子女,幾年前老伴也因病去世,剩下年邁的他獨自生活,生病了也沒有人照顧。慶幸的是,杜老師的學生陳某得知情況后,毅然承擔起了照顧他的責任。多年的照顧讓杜老師心生感激,決定由陳某繼承自己的遺產,并訂立了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陳某是否能合法獲得杜老師的遺產呢?
【分析】
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現(xiàn)實生活中,經常存在侄子侄女為無子嗣叔伯養(yǎng)老送終的情形。而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侄子侄女并不屬于法定繼承或代位繼承人,即使養(yǎng)老和喪葬,也不能繼承遺產,只能依據(jù)繼承法“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酌定分得遺產,而剩余的遺產由于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繼承人則將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生活中還有一些孤寡或沒有子女贍養(yǎng)的老人,由自然人或組織扶養(yǎng),這些自然人或組織同樣不能全部繼承老人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上,擴張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簽有扶養(yǎng)協(xié)議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可以享有自己的權利,這符合遺產流轉規(guī)律的要求和我國繼承傳統(tǒng),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當事人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在履行相應義務的同時自然也享有對等的權利。
繼承人有過錯被寬恕可以繼續(xù)享有繼承權
【案例】
鄧先生夫婦有兩個兒子,名下有兩套房產。隨著年齡的增長,夫婦兩人開始輪流在兩個孩子家居住。鄧先生夫婦在老大家時,老大體諒父母的辛勞,精心照顧兩位老人。但到了老二家,老二不僅不照顧兩人,而且經常惡語相向,甚至暴力以對,最終將老人趕出家門,讓兩位老人傷透了心?粗约耗晔乱迅,擔心自己的后事,兩位老人訂立遺囑,決定將自己的遺產全部留給老大。一天,老二因病臥床,看到自己年幼孩子心疼的眼神,突然想起自己的父母,想起自己對父母的虧欠,他幡然悔悟,決定接老人與自己同住,彌補自己的錯誤。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位老人被老二的真心照顧所感動,決定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與老二。幾年后,兩位老人先后離世,老人遺產問題成為擺在老大老二兄弟間的鴻溝。老大認為老二曾經粗暴對待老人,將老人趕出家門,情節(jié)惡劣,不應該繼承老人遺產。面對此種情況,老二是否有權利繼承遺產呢?
【分析】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形將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意味著即便繼承人悔改亦不能獲得,這樣被繼承人對于自己遺產自主處分的意愿將不能得到實現(xiàn),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增設了繼承寬恕制度,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五種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為尊重被繼承人意愿,該法條在排除(一)、(二)兩項情節(jié)特別惡劣不能重新獲得繼承權的情況外,同時規(guī)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老二雖然曾經暴力對待老人,但真心悔改,并取得了老人的原諒,決定讓老二分得一套房產,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老二可以繼續(xù)獲得繼承權。
錄像遺囑、打印遺囑獲確認
【案例】
秦先生離婚后,與同樣離婚的王女士再婚重組了家庭。秦先生有一個女兒,名下有一套房產;王女士有一個兒子,名下沒有房產。擔心以后女兒受委屈,秦先生在幾位老友的見證下,打印了一份遺囑,載明自己的房產在自己去世后歸女兒所有,并簽字按了手印,幾位老友作為見證人也簽字按了手印。幾年后,秦先生因病去世,房子的歸屬成為王女士與秦先生女兒的焦點。王女士將秦先生的女兒告上法庭,認為秦先生的遺囑是打印的,不應被承認,秦先生的房產應該按照順位繼承。那么秦先生的打印遺囑是否被法律認可呢?
【分析】
我國繼承法對于遺囑的法定形式規(guī)定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將打印遺囑、錄像遺囑排除在外。對于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其效力認定不一,甚至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隨著科技發(fā)展,現(xiàn)實生活中錄像和打印技術在人們生活中早已普及,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符合現(xiàn)實狀況和科技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被正式確認。
本案中,秦先生的遺囑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其遺囑理應被確認。但是需要注意,打印遺囑并不是說一個人在家里電腦內將自己的遺囑打印下來就可以了,需要經過嚴格的訂立流程,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還要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字,并注明時間。
網絡財產將可繼承
【案例】
45歲的孫先生是一位資深游戲迷,在網絡游戲中耕耘二十多年,他的一個游戲賬號目前在網絡中已經價值10萬元。孫先生除了愛人劉女士外,膝下還有一個17歲的兒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孫先生不幸去世,劉女士在整理孫先生的遺物時發(fā)現(xiàn)了他的這個游戲賬號,并且得知了賬號的價值,但劉女士和兒子可以繼承孫先生的游戲賬號財產嗎?
【分析】
我國繼承法對遺產范圍作了列舉性規(guī)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家禽等,對虛擬財產繼承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存在法律適用不一的問題。民法典將遺產的范圍擴大,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民法典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財產由于能夠交易、流通,本身具備一定財產屬性,屬于個人合法財產。民法典的這一規(guī)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孫先生的游戲賬號為其合法獲得,并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劉女士及其兒子可以獲得繼承權。
繼承不可排除居住權
【案例】
鄧大爺老年喪偶,有一個兒子。一次偶然邂逅,鄧大爺與陳老太結識,并逐漸產生感情,于一年后結婚。幾年后,深感身體每況愈下的鄧大爺開始考慮自己的后事。自己名下有一套房產,系自己與前妻購買,他決定訂立遺囑,在自己過世后將房屋交于兒子繼承,但陳老太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不久,鄧大爺離世,鄧大爺?shù)膬鹤永^承房屋后決定將房屋出售,要求陳老太搬出房屋。陳老太該怎么辦呢?
【分析】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只承認“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權”,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民法典針對這種情況,設立了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規(guī)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既可以保障子女的繼承權,也為老人安定生活提供了保障,因為根據(jù)規(guī)定,享有居住權的老人,在兒女繼承房屋的同時,在其居住權消滅前,不可以被趕出家門,讓其可以安享晚年。
本案中,鄧大爺訂立遺囑,賦予陳老太居住權,鄧大爺?shù)膬鹤荧@得繼承權,在陳老太的居住權存在期間,鄧大爺?shù)膬鹤邮遣豢梢詫㈥惱咸s出家門的。
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
【案例】
何女士與丈夫杜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一子。杜先生多年在外打拼,以承攬各種工程為生計,有了近兩百萬的積蓄。但天有不測風云,在一次承攬工程中出現(xiàn)重大事故,杜先生不幸去世,留下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間借貸等錯綜復雜的訴訟糾紛,債務債權高達千萬元。何女士與其子自愿放棄杜先生的遺產繼承權,那么杜先生的債務債權如何處理呢?
【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遺產保管人制度,但內容較為簡單。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態(tài)將處在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為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以及債權人利益,民法典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詳細規(guī)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職責、責任、報酬,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保證遺產的獨立性。債權人和繼承人之間的矛盾,也能通過遺產管理人得到解決。
本案中,何女士與其子放棄繼承權,可以委托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對杜先生的遺產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