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日公開宣判全國政協(xié)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楊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楊剛利用其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事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政府副主席,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獲取開發(fā)項目、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楊剛直接或者通過其妻賈英、其子楊謳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1216.47萬元、美元1.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55.71796萬元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79.27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