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進行了規(guī)范。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方面,《辦法》明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除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辦法》也規(guī)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wǎng)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xiàn)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